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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 员

作者:贵州省室内装饰协会官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4-26 15:51:26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取得法人地位的,涉及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产业,从事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科研、教学、智能化、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四)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家或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应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简介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个人会员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学历(学位)证书;

(3)职称证书;

(4)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发明、专利、技能证书;

(5)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履职情况简介。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违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除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并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2年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2年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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